咨询热线:0838-2801000

德阳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政策

发布时间:2014/4/22 15:30:39 浏览量:5362

一、住院费用起付标准
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住院费用起付标准:一级医院400元、二级医院600元、三级医院900元、转市外医院1400元、退休人员的起付标准在上述标准再降低100元。参保人员一年内多次住院的,从第二次住院起依次降低100元,起付标准不低于200元。
二、乙类药品和部分支付费用诊疗项目个人负担比例
1、乙类药品个人负担比例为15%
2、部分支付费用诊疗项目个人负担比例为15%
3、血液透析和腹膜透析患者,使用乙类药品或部分支付费用诊疗项目的个人负担比例为10%
4、理疗项目(针灸除外)个人负担比例30%
三、参保人员住院医疗费报销比例
参保人员住院在起付标准以上、最高限额以下的医疗费用,主要由统筹基金支付,个人也要负担一定比例。统筹基金支付的具体比例,按照基本比例加上本人年龄乘以0.25%的系数计算。
统筹基金支付的基本比例:当地医院:在职职工72%,退休人员75%;转外地医院:在职职工67%,退休人员70%。
年满90岁以上的人员,统筹基金支付的具体比例为100%。
四、住院医疗费如何报销
参保人员因病需在德阳市内定点医疗机构住院治疗的,凭《德阳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证》办理住院登记,入院时须缴纳预付金,在住院期间按医院规定缴纳应由个人负担费用,出院时与医院结清个人负担费用,并在结算单上签字确认,应报销的费用由医院向医疗保险机构申请结算。
参保人员经批准转诊转院或在外地患危重急症疾病在当地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住院,发生的住院医疗费先由个人垫付,出院后凭出院证、有效发票、医疗费用明细清单或复式处方,到所属医疗保险机构审核报销。
五、如何办理转诊转院手续
参保人员因病需要转市外定点医疗机构住院治疗的,须经医疗保险机构批准。所发生的住院医疗费用先个人垫付,出院后凭出院证、发票和医院费用明细清单(或复式处方),到所属医疗保险机构按规定审核报销。
六、哪些情形所发生的医疗费用不予报销
1、因打架斗殴、酗酒、自杀、自伤、自残、吸毒、性传播疾病和交通事故、医疗事故及其他责任事故引发的医疗费用;
2、挂床住院、不符合住院标准或住院治疗后医院认为应当出院而拒绝出院发生的费用;
3、慢性疾病疗养和未经批准的康复治疗发生的费用;
4、健康疗养、美容、矫形发生的医疗费用;
5、未纳入物价政策管理范围的诊疗项目发生的费用;
6、其他不属于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诊疗项目和服务设施范围的费用。

上一篇:没有了
下一篇:德阳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政策问答